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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 执行和解促和谐

时间:2013/12/22 12:49: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字号: | |
    近日,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对一起申请执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通过说法明理,借助亲情友情的调解作用,顺利执行了21万余元案款,不仅避免了矛盾纠纷继续扩大,而且使双方握手言和,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蔡某与封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庆城县法院判决后,蔡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民一庭在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蔡某于2013年3月1日前返还封某位于庆城北区兴庆路26号临街商用三间门面房;蔡某给付封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157500元、违约金10000元;封某在蔡某返还房屋之日退还蔡某交纳的房屋保证金30000元,逾期返还房屋一日,扣除保证金5000元,并按双倍支付房屋租赁费即每日1500元。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蔡某履行了给付的款项,但没有按期返还封某三间门面房,继续占用该房屋经营,封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应先移送一审法院。而申请人认为移送执行时间跨度长,坚决不同意。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民一庭决定再次做当事人的执行工作。在主审法官前去做工作中,看到蔡某房屋内剩余的服装数量特别大,约2000多件,且全部是品牌服装,如不能找到合适的房屋,将服装搬出封存会造成巨大损失,还可能引发矛盾激化。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两名法官又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并邀请双方亲朋好友,代理律师从中调解,经三次组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封某给蔡某宽限10天时间。蔡某非常感激,集中人力物力加大销售,按期交付了房屋,封某看到了蔡某的诚意,放弃了调解协议中逾期返还房屋一日扣除保证金5000元的约定,减少了57500元的赔偿金额,该案执行标的达21万余元,得到顺利执行。和调执行的当日双方均表示满意,避免了强制执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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