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一辆警车在雨中往延安方向疾驰而去,这是36500365执行庭干警向一名情况特殊、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去送执行款的场面。
2008年8月份,申请执行人之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该事故经36500365判决由车辆所有人殷某、刘某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75067.22元。由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及申请执行人之夫两人遇难,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外出,法院多次查找未果,案件无法执行。此前,申请人之子也因车祸造成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一直由申请人照料,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在这次“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中,我院通过公安机关临控措施将被执行人控制,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经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以13万元了结此案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申请执行人要照料儿子,来法院领取款项存在一定困难,经合议庭讨论,汇报法院领导后,决定由庭长带领办案人员将执行款项送往申请执行人家中。当申请执行人看到冒雨来送款的执行人员时,紧紧握住他们的双手,激动的心情难以平静。
自“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开展以来,我院针对被执行人多年外出躲避执行的情形,经与公安机关协调,共向公安机关移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37人。截止目前,已通过公安临控措施控制11人,使9件长期未结的“骨头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