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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按城镇居民收支标准计算

时间:2013/12/21 9:50:5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字号: | |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23日15时25分许,张某驾驶甘M××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正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子镇街道时车辆正前部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甘M××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相撞致王某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正公交认字(2011)第00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事发后,王某被送往正宁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后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脾破裂;3、多发性肋骨骨折;4、左侧锁骨骨折;5、左侧血气胸;6、肺挫伤;7、面部撕裂伤;8、多处软组织挫伤;9、后腹膜气胸;10、左眼眶骨折;11、耻骨骨折。2012年3月19日王某损伤程度被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张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对其他费用拒不给付。王某遂将张某、车辆登记车主某公路运输服务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6822.38元,另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
    [分歧意见]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唯对赔偿标准持不同意见,被告认为原告系农村户口,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于法无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12年1月1日实行,本次事故发生在2011年11月,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1月1日实施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从法理上讲法律法规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以甘肃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狭义的溯及力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在我国,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人们只能根据行为发生时已经生效的法律预测和评价行为后果。故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地从旧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条是对上述原则的例外规定,其立法目的和宗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使《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实施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思考]不论出身如何,生命健康同样宝贵,司法要给予同等保护,这也是法之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社会公众期盼平等的司法保护,也是司法保护人权的趋势。《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公众的期盼在交通事故侵权领域得以实现,体现了让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理念。“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受害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切实的保障,侵权行为因侵权成本的增加而得到有效预防和减少,公众生活更加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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