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公告
(2018)甘1021执悬1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政霖与刘京、韦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陈政霖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京,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庆城县驿马镇夏涝池村新庄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3121908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京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京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243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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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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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2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驰宇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驰宇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长庆水电厂家属院。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740118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建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建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建军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9384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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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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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3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缪希军与肖宗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宗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缪希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肖宗藩,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住甘肃省庆城县白马乡白马村老庄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6100720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肖宗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肖宗藩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肖宗藩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38304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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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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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4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与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义,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庆城县赤城乡万盛堡村沟畎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30404215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义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8599.3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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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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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5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与左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德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左德发,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夏涝池村刘西庄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4022408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左德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左德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左德发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3857.6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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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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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6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与左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文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左文玉,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赤城乡万盛堡村赵咀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6012521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左文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左文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左文玉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4296.1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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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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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7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了李海国与李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海国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志恒,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庆城人,住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行政村长庆三大队军星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7006181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志恒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志恒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志恒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14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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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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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8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袁骋与蔡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永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袁骋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永龙,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雄越小区B3栋12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00309215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永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蔡永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蔡永龙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22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39934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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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9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淑婷与庞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庞爱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淑婷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庞爱琴,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玄马镇孔桥村齐沟门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67120112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庞爱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庞爱琴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庞爱琴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399341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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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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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10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广强申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广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广强,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高楼乡丁堡村麻沟门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7102916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广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任广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任广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566.87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39934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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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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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11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永勤与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建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永勤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建华,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高楼乡苏家店村左村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9012316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建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建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建华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5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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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执行悬赏公告
(2018)甘1021执悬12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天洲与魏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兴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郑天洲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兴昌,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高楼乡苏家店村左村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0020616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兴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兴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兴昌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15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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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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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1执悬13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佰伦与边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边过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佰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边过琴,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驿马镇太乐村夏店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69102808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边过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边过琴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边过琴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399341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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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执行悬赏公告
(2018)甘1021执悬14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佰伦与李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佰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建涛,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水县店子乡连家庄行政村李堡子自然村0121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00329117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建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建涛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建涛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3993410357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36500365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21执悬15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佰伦与夏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德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佰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夏德科,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驿马镇太乐村夏店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73101608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夏德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夏德科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夏德科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3993410357
特此公告
甘肃省36500365
执行悬赏公告
(2018)甘1021执悬16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继与杨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锦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黄继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锦礼,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庆城县新区开发办干部,住庆城县石油医院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7062000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锦礼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锦礼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锦礼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7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399341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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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