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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司法公信力的四个标准

时间:2014/6/18 21:51: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石 英 赵 婳   点击:    字号: | |

       司法公信力实质反映的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互相评价。笔者认为,衡量司法是否有公信的标准有四:一是司法有权威,二是司法得到社会认同,三是裁判得到尊重和执行,四是司法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党的十八大将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对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做出了明确的部署。司法公信建设如此重要,那么衡量司法公信力的标准是什么?笔者站在社会视野来认识司法公信力,认为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外在评价,受评价主体广泛性、复杂性以及评价个体主观意识影响,因此,对司法公信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故笔者将从宏观上确定衡量司法公信的标准,具体有如下几点。     

       一是司法有权威。司法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表明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较高的地位,法院拥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这种终局权力不因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改变,也与裁判结果无关。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说:“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权威性同时要求维护判决严肃性、稳定性,不得轻易提起再审,也不得轻易改判。同时,司法的权威性必然体现在调整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社会公众自愿选择司法作为最终的解决纠纷途径,而不是在选择司法途径后继续寻找新的解决方式。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突出,既是司法公信不足的明显体现,同时对司法公信建设造成非常巨大的损害。    

        二是司法得到社会认同。司法具有不以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司法公信的基础绝不仅仅在于其有强制力而使社会公众不得不服从判决,更重要的是要依赖于社会公众的认同。因为服从与认同是两个不同程度的概念。服从是社会成员在法律规定和国家强制力的压力下,被迫产生的符合司法要求的行为,往往具有被动性的特征。而认同是指自愿认可、赞同司法之意,具有社会公众的主观心理特征。如缺少社会公众对司法及裁判的认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也不可能得到非常好的履行。因此,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进言之,社会各界对司法的认可直接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当然,社会各界的含义是广泛的,不能仅仅指某一个群体,应该具有广泛性,包含各方面群体。在衡量时,必须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才能确定。     

       三是裁判得到尊重和执行。法院根据裁定和判决写成的文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法律权威的提升,直接体现司法公信的高低。裁判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裁判能否很好地得到尊重和执行,不仅仅在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在于执行义务人的配合。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裁判执行效率就高。从另一个方面讲,司法裁判的执行越好,越能反映人们对司法的高信任度。如果生效裁判不能得到及时执行,不仅仅严重危及司法公信力,同时代表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四是司法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事物的发展需要内因和外因的合力,其中内因起决定和主要作用。法院充分认清自身工作中存在的影响和制约职能作用发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在解决问题中推进发展。解决阻碍法院科学发展的难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能够赢得人民群众更大的信任和支持,法院科学发展就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力量,这时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就得到了提升。     

       在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过程中,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科学认识,实事求是,从法院系统和社会公众两个维度出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从法院内部来讲,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公信建设的基石。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案件。要正确处理程序安定与依法纠错的关系,依法尊重裁判的既判力。要健全审判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制度,保证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敢于充分运用法律方式,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惩扰乱法庭秩序、侮辱伤害法官等破坏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的行为。司法公开可以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进而认同司法、信任司法。司法公开应该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两个维度进行。提升司法公信力,最根本的是必须以一支道德品质高、司法能力强、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为保障。我们要注重培养法官对其职业的认同感,培养法官的公正之心,培养职业责任感,促使法官将社会公众心目中对法官形象的定位内化为对自己行为的严格要求,不断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     

       司法公信力实质反映的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互相评价,因而除了受司法自身因素的影响外,必然还受外在的公众状况的影响。其中,公众的法律意识状况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为明显。受我国特有的经济社会历史发展的状况影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人的言论多取决于被灌输的知识和主张”。因此,全社会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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