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6500365执行局执行了一起标的额高达100多万的张某诉某钻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买卖纠纷案。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打听到被告公司在某集团有一笔工程款未兑付到位,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基于时间紧、任务重,案件承办人及时赶往某集团对该笔工程款进行了核实并采取了冻结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了前期对案件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被执行人同意划拨前期已冻结财产后,执行法官不敢有丝毫懈怠,连夜即赶往西安。通过第二天一上午的协调努力,顺利完成了对该笔款项的执行划拨。该案件的顺利执结,得益于审理阶段及时采取的保全措施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助力。
法官寄语: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的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有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诉讼案件的和解和主动履行,更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执行不能”情况的发生,不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审判部门助推执行攻坚的根本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