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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泉民: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让公正司法更有说服力

时间:2014/11/19 8:31: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白泉民   点击:    字号: | |

        充分实现司法判决的价值功能,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这既是裁判文书本身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彰显公正、树立公信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司法权作为裁断是非曲直的判断权,要做到公正司法,必须把裁判过程、事实认定、判决理由等阐释清楚,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充分实现司法判决的价值功能,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这既是裁判文书本身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彰显公正、树立公信的必然要求。

        从司法实践看,特别是与裁判文书上网的要求相比,裁判文书说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有的裁判文书欠缺事实论证,简单列明证据后,直接写审理查明事实,缺乏对证据的深入分析;有的调解书不写认定事实,直接写协议内容,一旦形成上访申诉,不仅难以了解掌握案件事实,而且不利于防范虚假诉讼;有的法律推理及说理不够,内容公式化,不针对当事人主张和裁判结论进行说理,不讲支持或不采纳的理由,只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简单驳回;有的语言晦涩难懂,特别是在一些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中,大量使用法律专业术语和法学理论,缺乏从人情事理角度的分析,难以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产生互动共鸣;有的甚至在文字、语法、逻辑等方面存在低级错误。这样的裁判文书,由于说理不充分、论证不严密导致的申诉、上访常有发生。

        有人认为,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会加重法官工作量、加剧案多人少矛盾,或者说理不好会“丢丑”,等等。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实际上是让法官把审理案件时的思维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表达出来、公布于众,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深化司法公开的大势所趋。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大力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官的司法技能和理论素养不断提高,这为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随着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逐步形成,当事人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是非曲直辨明在法庭,只要法官开好庭,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并不会增加多少工作量,而且有利于促进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驾驭庭审的水平。     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把“辨法析理、以理服人”作为重点,做到入情、入理、入法,法理情有机统一,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要讲清事理,全面展示举证、质证、认证过程,着重强化对证据的评价和分析,特别是在缺乏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或者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更要强化说理,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得出案件事实结论,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二要论透法理,把法条、法理与权利义务关系、是非责任认定结合起来,克服机械引用法条的做法,增强法律条文与法律推理的契合度,把是非曲直讲清楚,把责任认定说明白;既要运用必要的法言法语,又要善于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容易理解接受的公众语言。三要说明情理。充分考虑社会主流价值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合理吸收社会道德情理、生活常理等因素,在法律原则和社会认同之间寻找平衡,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要把好文理。文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工具,虽然不是说理内容,但直接关系说理的成效。在讲好事理、法理、情理的同时,必须注意文辞条理、讲究技巧,做到准确、通顺、恰当,既方便当事人理解,又避免产生歧义。

        强化裁判文书说理,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格式样本,定期公布范例,既统一规范格式,又突出个性特点,发挥示范作用,适应裁判文书上网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裁判文书说理作为法官的基本功培养,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评价机制,强化文书评查、考核激励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措施,增强法官的精品意识,调动法官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性,努力推出更多的精品裁判文书,向社会展现法官风采、传播正义声音、弘扬法治精神。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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