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36500365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21执悬32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佰伦与边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边过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佰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边过琴,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驿马镇太乐村夏店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69102808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边过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边过琴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边过琴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885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43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城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春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春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庆城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春池,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马岭镇董家滩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62040904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春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春池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春池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868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34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佰伦与李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
佰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建涛,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水县店子乡连家庄行政村李堡子自然村0121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00329117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建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建涛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建涛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885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36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文贵与刘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亮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
文贵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亮亮(又名刘维),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土桥乡王塬村秋树梁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507182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亮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亮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亮亮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2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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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46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广财与麻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麻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广财
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麻凯,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驿马镇上关村上关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67060908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麻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麻凯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麻凯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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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45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连祥与马健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健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
人黄连祥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健康,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691119009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健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健康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健康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3271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41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宝存与缪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缪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宝存
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缪繁,男,1988年1月8日出生,甘肃庆城人,住庆城县庆城镇教育楼2号楼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80108047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缪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缪繁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缪繁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5984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37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贺峰吉与倪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鸿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贺
峰吉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执行人倪鸿发,男, 1971年4月12日出生,甘肃庆城人,住庆城县赤城乡万胜堡村倪畔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10412217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倪鸿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倪鸿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倪鸿发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37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29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淑婷与庞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庞爱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
淑婷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庞爱琴,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玄马镇孔桥村齐沟门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67120112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庞爱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庞爱琴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庞爱琴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885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40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彭东东与史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相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彭
东东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相武,曾用名史东东,男,1990年7月6日出生,甘肃庆城人,住庆城县驿马镇儒林村冯庄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0070608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史相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史相武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史相武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995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35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佰伦与王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吉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
佰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吉顺,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环县天池乡殷屈河行政村王家山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205090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吉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吉顺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吉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885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39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雪霞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
雪霞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 1971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庆城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凤凰家园十一栋一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1122031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建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建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建军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4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33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佰伦与王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树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
佰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树宝,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白杨树滩自然村3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3061810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树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树宝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树宝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885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31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佰伦与夏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德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
佰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夏德科,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驿马镇太乐村夏店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73101608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夏德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夏德科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夏德科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885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42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宝存与殷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宝存
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殷悦,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甘肃庆城人,住庆城县庆城镇教育楼2号楼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20919686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殷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殷悦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殷悦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5984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44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董娜娜与张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董
娜娜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建康,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蔡口集乡六合湾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76070929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建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建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建康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4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7)甘1021执悬30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雅洁与朱志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志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
雅洁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志旭,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凤城园六区南2栋3单元106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4032010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朱志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朱志旭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朱志旭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3222146 18109343885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